在四川建筑工程中只要不是主體工程,那么總承包方都可以進行分包,而且接受分包的單位要具備一定的資質(zhì),但是分包之前需要取得發(fā)包方的同意,而且在建筑工程中并不是每一個部分都是可以進行分包的,那么建筑工程哪些部分可以分包呢?一起來了解一下。
1.建筑工程哪些部分可以分包
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(fā)包給具有相應資質(zhì)條件的分包單位;但是,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,經(jīng)建設單位認可。施工總承包的,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。
主體工程以外允許分包,在總承包合同里面約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,沒有約定的,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才可以分,但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三十。分包只能進行一次,不得層層分包。
2.違法分包的行為
01.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(zhì)條件的單位的;
02.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,又未經(jīng)建設單位認可,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;
03.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;
04.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。
3.建筑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則
01. 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,應當征得發(fā)包人的同意,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02. 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(或單項、單位工程)的主要部分,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(yè)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(yè)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。其中建設項目、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,是指技術復雜、工程質(zhì)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;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,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;專業(yè)性較強的工程,是指工藝設備安裝、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(yè)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。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,總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半數(shù)以上的單位工程。
03. 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(fā)包給具有相應資質(zhì)的分包單位,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。
04. 分包單位自行完成分包工程,不得再行分包。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、壓力試驗、工藝設備安裝的調(diào)試工作、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、打樁和裝修等特殊專業(yè)技術作業(yè)除外。
05. 為保證工程質(zhì)量,切實保護發(fā)包人的利益,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(fā)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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